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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同意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儋州段、东方段、临高段、乐东段、陵水段、文昌段建设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复函

琼财综函〔2021〕501号
2021-12-17

索引号: 00817386-2/2022-50972 分 类: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 发文机关: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: 2021-12-16 08:41 文 号: 琼财综函〔2021〕501号 发布日期: 2021-12-17 08:41 文件时效: 有效

标题:

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同意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儋州段、东方段、临高段、乐东段、陵水段、文昌段建设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复函

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

关于同意 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儋州段、东方段、

临高段、乐东段、陵水段、文昌段 建设

项目 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复函

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:

你 单位 《关于 免缴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儋州段、东方段、临高段海域使用金的请示 》 (琼交控 〔 2021〕173号 )、《关于申请免缴海南环岛旅游公路澄迈段、乐东段、陵水段海域使用金的函》(琼交控函〔 2021 〕 233号 )、《关于申请免缴海南环岛旅游公路文昌段海域使用金的函》(琼交控函〔 2021 〕 237号 )收 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
一、 根据财政部、国家海洋局《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综〔 2006〕24号)第四条第 三、 四款和《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综〔 2008〕71号)的有关规定,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儋州段、东方段、临高段、乐东段、陵水段、文昌段建设 项目用海 为交通基础设施用海,属 于 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,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。根据《 财政部 、 国家海洋局 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》(财综

〔 2013〕 66号)精神,经审核,同意 海南环岛旅游公路 儋州段建设项目 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的海域使用金 (以下简称免缴海域使用金) 337.47 万元 、东方段 免缴海域使用金 27.08 万元 、临高段 免缴海域使用金 158.91 万元 、乐东段 免缴海域使用金 44.9538 万元 、陵水段 免缴海域使用金 30.6249 万元 、文昌段免缴海域使用金 243.5438万元。

二、你单位在项目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、出租海域使用权,或经批准改变用途 或 用海性质 为经营性的,应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,以及依法依规补缴涉海路段已减免的海域使用金。

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

2021年1 2 月 15 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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